(2015)汀执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与俞开敏信用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俞开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9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代表人凌正元,行长。委托代理人胡荣华,职员。被执行人俞开敏,男,197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俞开敏信用卡纠纷【即(2014)汀民初字第324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俞开敏名下的财产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457660.8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9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