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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重庆路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罗绪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路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罗绪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0505号原告重庆路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99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8197-6。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靖,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况小春,男,1985年,该公司员工。被告罗绪茂,男,1964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路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绪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重庆路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路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路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路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谭玉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