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高显良与高忠慧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显良,高忠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高显良,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高忠慧,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显良与被执行人高忠慧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给付完毕,申请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3)双民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丽文审判员 杨 刚审判员 马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岩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