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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梁民初字第02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文庆诉被告王振乾、王家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庆,王振乾,王家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02865号原告陈文庆,男,汉族,1992年1月27日生。被告王振乾,男,汉族,1989年9月8日出生。被告王家坤,男,汉族,1985年6月20日出生。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振乾驾驶的肇事车辆豫N-N59**号东风标致轿车一辆,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振乾驾驶的肇事车辆豫N-N59**号东风标致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爱民审 判 员  洪 博人民陪审员  吴金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