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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潘某甲与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甲,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民初字第192号原告:潘某甲。被告:潘某乙。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甲与被告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玉晓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甲负担。审判员  汪德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赛勇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