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破(预)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温州市双雁印业有限公司与温州源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破(预)字第8-1号申请人:温州市双雁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颖程,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福群,浙江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温州源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豪,该公司经理。2015年4月13日,温州市双雁印业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温州源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通知了温州源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温州源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温州市双雁印业有限公司对温州源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享有经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到期债权42321.7元及利息。温州源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15日成立,2013年6月5日经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公司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18万元,公司住所地在乐清市芙蓉镇前垟村。现温州源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能清偿对温州市双雁印业有限公司的到期债务。本院认为,申请人温州市双雁印业有限公司享有对被申请人温州源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现温州市双雁印业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温州源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温州市双雁印业有限公司对温州源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员 杨士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华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