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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施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宝刑初字第85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某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5)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某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施某某在明知无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上海康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已判刑)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沈明(已判刑)处购买东乡县畅通物流有限公司、上饶市辉越物流有限公司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共1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72,500元,其中税款计人民币54,075元,并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另查明,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施某某经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上海康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已向税务机关补缴了上述税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邓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与人结伙,介绍他人虚开用于骗取抵扣税款的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施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经本院审查,被告人施某某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施某某犯虚开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施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朱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