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梁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刑初字第191号公诉机关上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5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由上杭县公安局执行。上杭县人民检察院以杭检诉刑诉(2015)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蓝姗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1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后载邓某某从上杭县湖洋镇古楼村往上杭县城方向行驶,途经国道205线2478KM+800M处时刮碰对向林某某驾驶的客车,造成邓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梁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检验,被告人梁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8.36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上述事实,经查属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检测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上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48.36mg/100ml,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5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从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交,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郑智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郭邱耀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