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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猛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宽刑初字第203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猛,户籍所在地长春市朝阳区,住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强奸,于2015年2月1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马瑞,吉林五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公诉刑诉[2015]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猛犯强奸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故于2015年5月2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猛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张猛在长春市宽城区青松街112号吉星V园小区2栋2门602室自己家中,使用语言威胁的胁迫手段,违背被害人陈某某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将被害人陈某某强奸。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猛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猛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唐某某的证言,抓捕经过(刑事),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电话查询记录,长春市公安局110接警记录,情况说明,照片,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病历,长春市妇产医院病历,长春市妇产医院检验报告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猛以胁迫的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其辩护人认为张猛系初犯,主观恶性小,且当庭自愿认罪,希望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屹红人民陪审员  刘 焱人民陪审员  尹春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俊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