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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国玉与被告黄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玉,黄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439号原告陈国玉,女,1969年8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俊,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颖,女,1964年2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叶家平,南京市天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玉诉被告黄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玉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玉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国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陈国玉负担。审判员  屠本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煜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