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国玉与被告黄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玉,黄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439号原告陈国玉,女,1969年8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俊,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颖,女,1964年2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叶家平,南京市天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玉诉被告黄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玉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玉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国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陈国玉负担。审判员 屠本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煜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