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高鹏飞诉被告高志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鹏飞,高志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1720号原告高鹏飞,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长胜镇六合号村姜家营子组。被告高志强,男,30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玛尼罕乡草绳营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鹏飞诉被告高志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高志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东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亚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