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与邱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邱添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662号原告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开发区东方大道109号。法定代表人许敬,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邱添。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邱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9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汶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