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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保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秀敏与常清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秀敏,常清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保字第193-1号申请人王秀敏,女,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被申请人常清明,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博民保字第193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常清明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2015年5月21日,已向本院缴纳现金并提供足额担保,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常清明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彬彬二〇一五年五��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莲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