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硕民初字第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徐梅珍与盛文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梅珍,盛文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硕民初字第0149号原告徐梅珍。委托代理人朱佳祥、王欣,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文华。委托代理人毛淑华,无锡市新区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梅珍与被告盛文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梅珍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梅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梅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0元(此款已由徐梅珍预交),由徐梅珍负担。审判员 王正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