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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硕民初字第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徐梅珍与盛文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梅珍,盛文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硕民初字第0149号原告徐梅珍。委托代理人朱佳祥、王欣,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文华。委托代理人毛淑华,无锡市新区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梅珍与被告盛文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梅珍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梅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梅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0元(此款已由徐梅珍预交),由徐梅珍负担。审判员  王正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