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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志执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与被执行人孙某甲、孙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志执字第00312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男,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被执行人孙某甲,男,1973年1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某乙,女,1964年11月2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与被执行人孙某甲、孙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2)志民督字第00017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某甲、孙某乙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某甲、孙某乙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孙某乙履行了案件款90000元后与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私下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予其撤回执行。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2)志民督字第00017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希尧执行员  冯海浪执行员  燕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省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