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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昌商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邵柏林与姚兆元、汪建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姚某某,汪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昌商初字第94号原告邵某某。被告姚某某。被告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姚某某、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邵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某某、汪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撤回对被告姚某某、汪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对其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琼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公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