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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梁茂洋与刘卫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茂洋,刘卫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70号原告:梁茂洋,男,汉族,1980年2月29日出生,住所:广东省德庆县。被告:刘卫神,女,汉族,1965年6月14日出生,住所:湖南省桃江县。原告梁茂洋与被告刘卫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茂洋与被告刘卫神双方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因原、被告双方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原告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茂洋撤诉处理。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费减半收取475元(原告梁茂洋已预交),由原告梁茂洋负担。审判员  胡增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官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