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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6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阚炳利与孙伟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炳利,孙伟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6992号原告阚炳利,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被告孙伟强,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阚炳利诉被告孙伟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阚炳利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阚炳利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阚炳利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林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鑫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