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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执行字第8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穆富富与莫开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穆富富,莫开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行字第816-2号申请执行人穆富富,男,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莫开朝,男,195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林爱月,女,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穆富富与被执行人莫开朝、林爱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连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穆富富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于2015年3月30日向俩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俩被执行人立即按已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义务,但俩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清楚,双方纠纷已平息,申请人穆富富向本院申请撤销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何光武执行员  林本剑执行员  林善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 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