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执字第7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吴宗雄与朱剑兵、朱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787-2号申请执行人吴宗雄,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朱剑兵,男,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朱金照,男,194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荔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朱剑兵、朱金照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剑兵、朱金照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五万二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兆銮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隋海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