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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孙义清与李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义清,李树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曹民初字第751号原告孙义清,无业。委托代理人李凤海,河北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树文。委托代理人郑太生。原告孙义清与被告李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子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义清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凤海、被告李树文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太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义清诉称,2013年11月21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用于其饲料经营活动,双方约定使用期限为一年,按照月息1.5分计息。到期后被告并未还本付息,2014年11月21日被告写下了一张借条后,便一拖再拖,至今无还款诚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36000元和利息13000元(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树文辩称,第一,不认可13000元的利息,原告起诉书中明确双方约定使用期限为一年,被告于2014年11月21日所写的借条已包括本金和利息,后面的利息没有约定,写借条的时候双方口头约定不再计算后面的利息;第二,被告已于2015年2月28日偿还原告借款76000元;第三,原告提交的被告于2014年10月17日所写的借条真实,但借款已还清,与本案无关。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1日,被告李树文从原告孙义清处借款20万元,用于饲料经营活动,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按照月息1.5分计息。2014年11月21日,被告为原告书写借条一张,作为对被告所欠借款本金和利息的确认。借条内容为“今借孙义清现金¥贰拾叁万陆仟元整。236.000元借款人:李树文2014.11.21日”。2015年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76000元,原告为被告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现金柒万陆仟元76000.孙义清152.28”。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孙义清提交的被告于2014年11月21日书写的借条原件一份;被告李树文提交的原告于2015年2月28日书写的收条原件一份;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等。本院认为,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原告孙义清作为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被告债务人偿还本金及合理利息,被告李树文有义务偿还相关借款本息。关于借款本金的问题,根据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被告于2014年11月21日所书写的借条实为对到期借款本金200000元和利息36000元的确认,故本案中借款本金应为200000元。关于借款期间内利息的问题,2014年11月21日的借条已对此前的36000元利息进行确认,且利率不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本院对该利息予以支持。关于还款的问题,被告于2015年2月28日向原告给付现金人民币76000元,原告主张该次还款为被告偿还另一笔借款,但原告并无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故被告的该次还款应为针对本案所涉欠款的还款;在原、被告并未明确约定还款顺序的情况下,应按照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处理,被告经该次还款,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关于逾期利息问题,双方当事人并未对逾期归还借款的逾期利率进行明确约定,原告以借期内的利率(月息一分五,即月息1.5%)主张逾期还款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按月息1.5%支付逾期利息,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按本金200000元计息,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按本金160000元计息,逾期利息共计12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树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孙义清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12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8元,由原告孙义清负担850元,由被告李树文负担16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在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交纳视为放弃上诉。代理审判员  董子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伟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