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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昌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XX与付润生、邵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付润生,邵笑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樟昌民初字第9号原告:XX,男,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委托代理人:朱清云,江西省樟树市昌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润生,男,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被告:邵笑波,女,汉族,浙江省淳安县人,住江西省樟树市。原告XX诉被告付润生、邵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时,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清云、被告付润生、邵笑波均到庭参加诉讼;在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时,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清云、被告付润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笑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诉称:被告付润生、邵笑波因养猪所需而向原告XX赊购饲料后尚欠原告XX饲料款87200元未付,现原告XX要求被告付润生、邵笑波付清此款。被告付润生、邵笑波共同辩称:被告付润生、邵笑波因养猪亏了本而拖欠了原告XX的饲料款未付,被告付润生、邵笑波以后会分期分批将尚欠的饲料款支付给原告XX。经审理查明:被告付润生、邵笑波系夫妻关系。2013年期间至2014年期间,被告付润生、邵笑波因养猪所需而向原告XX赊购饲料。在被告付润生、邵笑波向原告XX赊购饲料期间,被告付润生、邵笑波陆续支付了部分饲料款给原告XX。2014年8月19日,被告付润生出具了一张欠原告XX饲料款87200元的欠条给原告XX。此后,被告付润生、邵笑波未再支付饲料款给原告XX。2015年1月27日,原告XX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付润生、邵笑波付清尚欠的饲料款872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XX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5)樟昌民初字第9-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付润生、邵笑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在本院对被告付润生、邵笑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告付润生、邵笑波支付了饲料款13000元给原告XX。本院认为:被告付润生、邵笑波在向原告XX赊购饲料后应及时将尚欠的饲料款支付给原告XX。对原告XX要求被告付润生、邵笑波付清尚欠的饲料款87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润生、邵笑波应将尚欠的饲料款87200元支付给原告XX,扣除被告付润生、邵笑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支付给原告XX的饲料款13000元,被告付润生、邵笑波还应支付给原告XX饲料款74200元,此款被告付润生、邵笑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XX。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0元,保全费920元,合计2900元,由被告付润生、邵笑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阙玉斌人民陪审员  徐小儿人民陪审员  余秀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