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1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罪犯唐明犯抢夺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明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1984号罪犯唐明,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家族,中专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1日作出(2008)秀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2年4月12日、2013年7月18日裁定对其共计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罪犯唐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唐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五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决判处的罚金1万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8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5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心 平审判员 庞 志 红审判员 陈 胜 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