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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一终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吴学坤与王新斌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新斌,吴学坤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烟民一终字第2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斌,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李娜,山东明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学坤,农民。委托代理人:于建东,招远市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新斌因与被上诉人吴学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阳市人民法院(2014)莱阳民三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新斌的委托代理人李娜,被上诉人吴学坤的委托代理人于建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08年4月,吴学坤从王新斌处承揽到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中古城村家属楼的保温工程。吴学坤进行了施工,后王新斌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4年9月4日,吴学坤诉至法院,称:2008年4月,王新斌承包了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古城村家属楼的建设工程,将保温工程分包给吴学坤(1-4号楼)。双方约定了价格和工程造价后,吴学坤就开始施工,施工结束后按工程量进行结算,工程造价总计169846.5元。截止到2011年,王新斌陆续付款127584.99元,欠款42261.5元,经双方协商,让给王新斌5261.5元,王新斌还欠款37000元。多次追要王新斌均以发包方没有结算为由拖延还款,请求:1、判令王新斌付给吴学坤保温工程款37000元。2、诉讼费由王新斌负担。王新斌辩称:王新斌不欠吴学坤保温工程款,也未承包吴学坤所说的工程,不可能将保温工程分包给吴学坤;吴学坤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庭审中,吴学坤提交了2014年8月2日找王新斌索要工程款的视频,该视频中,吴学坤主张王新斌欠款37000元,王新斌认可35000元。原审法院依据工程量确认单2张、工程预算表1张、试验记录1张、收货单2张、保温管帐单1张、入库单和出库单共5份、录相光盘1张和录音整理材料1份及当事人陈述认定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偿还。吴学坤提交的视频,能够证实王新斌欠吴学坤的工程款,对于工程款的数额,吴学坤主张37000元,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而王新斌认可35000元,故认定数额为3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判决:一、王新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吴学坤付清所欠工程款35000元;二、驳回吴学坤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由王新斌负担。吴学坤负担特快专递费25元。宣判后,上诉人王新斌不服,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新斌并未分包保温工程给吴学坤,不应支付原审法院认定的35000元工程款。一、王新斌只是承包了古城村家属楼的土建工程,吴学坤所说的保温工程也只是负责土方开挖及回填部分,这部分工程本身就是土建工程的一部分。吴学坤负责的是暖气管道主材购买及管道保温、管道铺设及管道焊接工程,与王新斌承包的土建工程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吴学坤并未承包保温工程。二、王新斌与吴学坤本不认识,吴学坤是古城村委去大连热力公司联系暖气供热工程施工时,直接由大连热力公司介绍古城村委认识的,并由古城村委直接将古城村家属楼的暖气管道主材购买及管道保温、管道铺设及管道焊接工程分包给吴学坤,其工程款是由古城村委直接支付的。吴学坤所说的保温工程与王新斌无关,不应由王新斌支付其35000元工程款。三、原审庭审中,吴学坤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王新斌承包了古城村家属楼的保温工程并分包给吴学坤,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给王新斌干过保温工程,现仅仅通过录像、录音证据认定双方存在承揽关系,证据不足。原审认定由王新斌支付工程款错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王新斌不支付吴学坤工程款35000元;诉讼费由吴学坤承担。被上诉人吴学坤答辩称:一、吴学坤一审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王新斌欠吴学坤工程款的事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王新斌所述的事实与客观事实相违背。双方于2008年4月口头协议将王新斌承包的古城村家属楼的保温工程分包给吴学坤,双方约定好价格后吴学坤就到工地施工。施工结束后,王新斌验收工程。工程结束后,双方于2009年5月20日进行结算:2008年工程量总计50249元,付36335.99元,欠13664元;2009年5月20日前工程总计119597元,付款58000元,欠61597元;共计欠款75257元,王新斌在账单上写下“70000”的字样,并说:就按70000元算吧。后王新斌先后付款至2011年33000元就再没有付款。王新斌所述工程款是古城村委直接支付的与事实不符,无论从工程结算看还是从录音整理材料看,工程付款一直是王新斌支付的,与古城村委没有关系。王新斌所述是否承包土建与本案没有关系,不能否定双方承揽关系的存在。请求驳回王新斌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王新斌提交中古城旧区改造4、5号住宅楼图纸、入户热表系统组建详图,证明王新斌承包的工程中没有吴学坤所述的室外保温工程,图纸部分中的热表系统等都是室内的,而吴学坤主张的是室外保温工程。吴学坤质证称:对图纸真实性有异议,因为我们施工时未见到该图纸,对图纸上的公章不申请鉴定。室内的保温工程不是我方施工的,室外的保温工程的安装、焊接也不是我施工的,我干的活是王新斌将钢管给我,我将钢管加工成保温钢管之后,再把保温钢管给王新斌,这就是我本案主张工程款的事实依据,实际就是加工费及我在钢管上加的保温材料费。王新斌对吴学坤施工了涉案楼房的暖气管道主材购买以及管道保温、管道铺设、管道焊接工程没有异议,但主张吴学坤施工的工程是从古城村直接承包的,王新斌与工程的发包方没有签定书面的施工协议,王新斌施工的工程已经与发包方进行了结算,对此均没有证据证明。王新斌对吴学坤一审提交的视频资料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播放视频,双方当事人认可视频中存在下列陈述:吴学坤说:“就是什么三万五千块钱,就按你说的三万五千块钱。”……王新斌说:“让这两年,村里能陆续给我个,我早给你清了。”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一致。本院认为,王新斌对吴学坤施工了涉案楼房的暖气管道主材购买以及管道保温、管道铺设、管道焊接工程没有异议,但主张吴学坤施工的工程是从古城村直接承包的,对此没有证据证明。而通过吴学坤提交的视频资料中王新斌“村里能陆续给我个,我早给你清了”的陈述,原审判决认定王新斌欠付吴学坤工程款并无不当。对于欠付工程款的数额,视频资料中吴学坤陈述“就按你说的三万五千块钱”,对此王新斌并未否认,原审判决认定王新斌欠付吴学坤35000元工程款并无不当。王新斌的上诉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25元,由上诉人王新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孔祥顺审判员  王家国审判员  于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蒙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