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王民初字第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胡道荣与朱绪波、朱千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王民初字第0497号原告胡道荣。委托代理人徐状威,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绪波。被告朱千。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季亮,沭阳县建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道荣诉被告朱绪波、朱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道荣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道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道荣承担。审判员 张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倩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