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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共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谢立福与程亚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立福,程亚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共民初字第20号原告谢立福,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无职业,住海伦市海伦镇。委托代理人吕鹏杰,海伦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被告程亚芳,女,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原住海伦市联发乡,现下落不明。原告谢立福诉被告程亚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立福及委托代理人吕鹏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亚芳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立福诉称,我于1990年8月2日和被告登记结婚,生一男孩谢迎昭,已成年。被告于2000年3月离家出走,不知去向,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程亚芳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应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谢立福与被告程亚芳经人介绍于1990年8月2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生育一子谢迎昭(已成年)。被告于2000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讯,下落不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财产、存款、债权及债务。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户口及身份证复印件、海伦市公安局联发派出所、海伦市联发乡联发村民委员会、海伦市红旗社区证明、被告哥哥程某、被告姐夫姜某证人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程亚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0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没有音讯,已无法履行与原告谢立福的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谢立福与被告程亚芳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大春审 判 员  王凤山人民陪审员  李金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东光处理过的文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