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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牛泽廷与牛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泽廷,牛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575号原告:任泽廷,男,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牛君,男,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泽廷与被告牛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泽廷撤诉。案件受理费7675元,减半收取3837.50元,诉讼保全费2720元,均由原告任泽廷负担。审判员  于新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