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葛纪容与罗兴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继容,罗兴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1377号原告葛继容,女。被告罗兴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继容诉被告罗兴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继容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继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