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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民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葛纪容与罗兴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继容,罗兴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1377号原告葛继容,女。被告罗兴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继容诉被告罗兴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继容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继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