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终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邹永芬与何朝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永芬,何荣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终字第4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永芬,女,汉族,住隆昌县。委托代理人杨玉兰,内江市隆昌县金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荣辉,男,汉族,住隆昌县。委托代理人钟全英,女,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清河乡春雷村*组。邹永芬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邹永芬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玉兰、被上诉人何荣辉及其委托代理人钟全英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缺席审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隆昌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军力审判员 郑 洪审判员 夏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赖思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