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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终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邹永芬与何朝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永芬,何荣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终字第4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永芬,女,汉族,住隆昌县。委托代理人杨玉兰,内江市隆昌县金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荣辉,男,汉族,住隆昌县。委托代理人钟全英,女,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清河乡春雷村*组。邹永芬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邹永芬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玉兰、被上诉人何荣辉及其委托代理人钟全英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缺席审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隆昌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军力审判员  郑 洪审判员  夏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赖思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