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执字第026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2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0)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荣小海,刘彩凤,李庆双,刘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2613-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被执行人荣小海。被执行人刘彩凤。被执行人李庆双。被执行人刘俊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小海、刘彩凤、李庆双、刘俊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小海、刘彩凤、李庆双、刘俊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小海、刘彩凤、李庆双、刘俊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