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执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上海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宏浩服装整理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宏浩服装整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海宏浩服装整理有限公司。申请人上海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宏浩服装整理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作出的(2015)沪仲案字第026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宏浩服装整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229,290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人民币3,33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宏浩服装整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属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为便于本案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2015)沪仲案字第0266号裁决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建清代理审判员 李伟斌代理审判员 余运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