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廷龙与如东县马塘砖瓦有限公司、刘桂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廷龙,如东县马塘砖瓦有限公司,刘桂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853号原告张廷龙。被告如东县马塘砖瓦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马塘镇马南村五组。法定代表人施问才。被告刘桂生。原告张廷龙与被告如东县马塘砖瓦有限公司、刘桂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廷龙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如东县马塘砖瓦有限公司、刘桂生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廷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廷龙撤回对被告如东县马塘砖瓦有限公司、刘桂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张廷龙负担。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 旭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