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周从开与赤水市金华办事处工矿村高石坎组、向帮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从开,赤水市金华办事处工矿村高石坎组,向帮英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888号原告周从开,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赤水市金华办事处工矿村高石坎组。负责人付命朋,该组组长。被告向帮英,女,68岁,现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从开诉被告赤水市金华办事处工矿村高石坎组、向帮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从开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从开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从开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5.00元,由原告周从开承担。审判员 袁正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 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