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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周从开与赤水市金华办事处工矿村高石坎组、向帮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从开,赤水市金华办事处工矿村高石坎组,向帮英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888号原告周从开,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赤水市金华办事处工矿村高石坎组。负责人付命朋,该组组长。被告向帮英,女,68岁,现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从开诉被告赤水市金华办事处工矿村高石坎组、向帮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从开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从开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从开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5.00元,由原告周从开承担。审判员  袁正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 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