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乔凤玉与被告横山县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久富物件损坏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凤玉,横山县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久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743号原告乔凤玉,男,汉族,农民。被告横山县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详,住所地不详。被告王久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凤玉与被告横山县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久富物件损坏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凤玉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凤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凤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办收取150元,由原告乔凤玉承担。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苏海生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霍宏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