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法执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杨甲友与司道海、王安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甲友,司道海,王安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禹法执字第172-3号申请执行人杨甲友被执行人司道海被执行人王安印申请执行人杨甲友与被执行人司道海、王安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二0一二年十月八日审结,该案(2012)禹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2013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王安印送达执行通知书,2013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司道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杨甲友履行借款74300元及履行,负担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二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完全履行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王安印名下鲁NXXX**小型轿车一辆,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王安印名下的鲁NXXX**号小型轿车壹辆。查封期限两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学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东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