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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商初字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烟台三站紫荆花装饰材料销售处与烟台市牟平海联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三站紫荆花装饰材料销售处,烟台市牟平海联联合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商初字382号原告:烟台三站紫荆花装饰材料销售处。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屯路20号4区**号。经营者:葛淑芹。被告:烟台市牟平海联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中凯路**号。法定代表人:李钥颖,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三站紫荆花装饰材料销售处诉被告烟台市牟平海联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而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三站紫荆花装饰材料销售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三站紫荆花装饰材料销售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62元,由原告烟台三站紫荆花装饰材料销售处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岱 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梅(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