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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孙燕萍诉张明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燕萍,张明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779号原告孙燕萍,女,1960年1月20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薛钦周,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旺,女,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田金旺,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燕萍诉被告张明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28日,原、被告就双方之间的借款偿还问题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欠原告借款3800000元于2014年11月28日前一次性还清,但被告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800000元及利息3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双方在《还款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有仲裁条款,纠纷应由郑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应驳回原告起诉。本院认为,双方2014年10月28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第��条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郑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约定明确具体,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故被告张明旺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燕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春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保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