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丁商初字第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镇江市京口兴泰钢模租赁站、常州大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常州大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徐孝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京口兴泰钢模租赁站,常州大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徐孝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丁商初字第0089号原告镇江市京口兴泰钢模租赁站,住所地镇江市丹徒镇长岗。经营者秦杰。被告常州大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电东路8号8幢020室。被告徐孝圣。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京口兴泰钢模租赁站与被告常州大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徐孝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市京口兴泰钢模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京口兴泰钢模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8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2318元,由原告镇江市京口兴泰钢模租赁站负担。审 判 员 刘 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曾晓青书 记 员 阎蓓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