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薛业军与李大学、张纯英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学,张纯英,薛业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359号被告:薛业军。原告:李大学。原告:张纯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业军与被告李大学、张纯英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业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