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溆林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溆林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4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9月23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林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舒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晓东、人民陪审员金克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邓雪姣担任记录。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与溆浦县水田庄乡横阳村三组村民舒某甲(诨名“明伢”)协商,以42800元山价购买了舒某甲位于水田庄乡横阳村三组“三岭湾”(小地名“刀湾塘边上”)山上的林木。由刘某某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协议签订后,刘某某先支付舒某甲2万元定金。由于溆浦县进行封山育林,刘某某没有办理到林木采伐许可证,2014年3月,被告刘某某要求舒某甲退还买山定金2万元,舒称自己建房用了,表示无法退还,刘某某就找到其父舒某乙商议,舒某乙答应将“三岭湾”一半的山林划给刘某某砍伐销售以抵其预付的2万元定金。2014年7月29日至8月中旬,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本村村民舒某丁、舒某戊等人将“三岭湾”(小地名“刀湾塘边上”)山上的树木砍伐。经聘请溆浦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的林业技术人员对被告人刘某某砍伐林木进行技术鉴定,结论意见为:砍伐杉树、松树的林木立木蓄积为118.52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8月31日向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低庄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向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低庄派出所交纳木材变价款10000元人民币。出庭公诉人针对上述所控事实,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蓄积118.52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与本村村民舒某甲签订协议,约定将舒某甲位于溆浦县水田庄乡横阳村三组“三岭湾”(小地名“刀湾塘边上”或“刀湾坑边”)山上林木以42800元人民币的价款卖与被告人刘某某,林木采伐许可证由买方即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办理。被告人刘某某交付了20000元定金。后因被告人刘某某无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要求舒某甲退还买山定金,但舒某甲已将该款用于建房无法退还。后经协商舒某乙(舒某甲之父)将“三岭湾”林地一半林木划给被告人刘某某砍伐销售,以充抵定金。2014年7月29日至8月中旬,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本村村民舒某丁、舒某戊、舒某乙三人对“三岭湾”林地的一半林木实施了皆伐。经聘请溆浦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的林业技术人员对被告人刘某某砍伐林木进行技术鉴定,结论意见为:砍伐杉树、松树的林木立木蓄积为118.52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8月31日向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低庄派出所投案自首。2014年10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向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低庄派出所上交木材变价款10000元人民币。另查明:位于“三岭湾”的林地及山林原属舒某甲之父舒某乙,后舒某乙把这块山林分给了舒某甲,但一直未办理林权变更手续。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舒某乙的证言证明:“三岭湾”小地名叫“刀湾塘边上”或“刀湾坑边”。位于三岭湾的林地和林木原属自己所有,后把该山林分给了儿子舒某甲(诨名:“明伢”),但未办理林权变更手续。2013年3月28日,舒某甲与被告人刘某某达成卖山协议。2014年7月29日至8月中旬,被告人刘某某雇请自己及本村村民舒某丁、舒某戊对“三岭湾”一半林木实施了皆伐。2、证人舒某戊、舒某丁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29日至8月中旬,被告人刘某某雇请了舒某戊、舒某乙、舒某丁对“刀湾塘边上”(三岭湾)的山林实施了皆伐。3、相关书证:(1)林权证复印件一张,证明溆浦县水田庄乡横阳村三组“三岭湾”山林权利人为舒某乙;(2)卖山协议原件一份,证明舒某甲将“三岭湾”(“刀湾塘边上”)山林以42800元价款卖给了被告人刘某某,并约定林木采伐许可证由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办理;(3)检尺码单三张,证明被告人刘某某滥伐林木的数量;(4)资质证书复印件二张,证明鉴定人员覃通连、刘象成具有从事林木技术鉴定资质;(5)扣押物品清单二张,证明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6)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8月31日投案自首;(7)怀化市第三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刘某某患有血管性痴呆、脑梗塞、高血压疾病;(8)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情况。4、鉴定意见书,证明溆浦县水田庄乡横阳村三组“刀湾塘边上”(“三岭湾”)山上被砍伐杉树、松树的林木立木蓄积为118.52立方米。5、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情况。6、被告人刘某某对其滥伐林木的事实供认不讳,且其供述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吻合。上述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滥伐林木蓄积118.52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我院的委托,溆浦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了社区调查评估,建议对其实施社区矫正。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被告人身患多种疾病的身体状况,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故对溆浦县司法局的社区矫正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一)项、第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追缴,由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舒 东审 判 员 杨晓东人民陪审员 金克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邓雪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解释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数量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量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