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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肖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209号原告:肖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罗飞,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文号,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杨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