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227号原告:李某甲,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张某,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李婕,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甲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建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我们双方于××××年××月××日结婚,婚后因性格差异甚大,常为家庭琐事和经济问题吵闹,以至感情破裂,互相都感到十分痛苦。我身患绝症,2008年7月广州军区总医院诊断为结肠癌晚期,2012年诊断为肠癌复发,肝右叶多发性转移。几年来动过三次大手术,化疗、放疗几十次,女方从不过问,从未到医院看过我。如此绝情,难以置信。我们从2008年4月起,分居七年,女方住在韶关,我住广州、花都,互不过问。七年来,我多次提出离婚要求,都因女方和子女反对而不能实现,最近子女都表示,不再干涉我们,是否离婚,由我们自己决定。我有二男一女,各有事业和家庭,不可能长期照料,无奈之下,由儿子李某乙请来专职保姆。但女方在本单位职工中散布很多不实传闻,给男方造成很大伤害。为此,专门召开了家庭会议,达成承诺协议书,女方不得干涉我们任何生活自由。最近经广州军区总医院和花都人民医院检查,发现癌细胞已转移到肝脏、双肺、胸膜及盆腔等处,我八十高龄,重病在身,来日无多,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我们是××××年结婚至今,我们的小孩已经成家立业,被告一直跟原告共患难过来的,现在正是我们都需要互相依靠的时候,被告也希望能够维持这个家庭,而且被告在这么多年并不是对原告不理不睬,因被告也身患××,并且进行了左膝关节置换术,2014年因为坐电动车造成左侧踝骨骨折,双方在多年期间,原告是每一年都回到韶关过年的,所以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因为夫妻双方的身体原因,并且被告的年纪很大,而原告身边也有人照顾,所以我们没有共同生活而已,但是夫妻间的感情还是存在的。经审理查明:李某甲与张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分别生育儿子李某丙、李某乙,女儿李某丁。2008年7月,李某甲被医院诊断为患有直肠癌晚期,后经历多次手术,但并未治愈,且又发生扩散和转移。而张某也年适已高且体弱多病,行动不便。双方分住在广州和韶关,由儿女及保姆照料。近几年来,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并在2008年10月2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一份,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0年3月4日,双方又在韶关市康正公证处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的公证。现李某甲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至今,已携手共渡五十二年之久,在此期间,家境由贫到富,头发由黑变白,双方共克时艰,含辛茹苦,将生育的两子一女抚养成人,看着他们结婚生子,如今,就连原、被告的孙辈后人都已成年,如此漫长的陪伴,实属弥足珍贵,有理由相信他们的婚姻必定是具有深厚感情基础的。尽管原、被告之间现在也因为某些原因而产生矛盾,但原、被告应消除误会,增进沟通和理解,互敬互爱,相互体谅,相互珍惜,应当给这段金婚以修复的机会。现李某甲提出离婚,但张某表示反对,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李某甲请求离婚的理由尚不充分,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冯建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莫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