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民终字第02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冯银军与卜文海、卜文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卜文海,冯银军,卜文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民终字第020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卜文海。委托代理人周新建,江苏泰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银军。委托代理人顾金桥,如皋市皋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卜文学。委托代理人周新建,江苏泰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卜文海因与被上诉人冯银军、原审被告卜文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4)皋白民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如皋市人民法院(2014)皋白民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如皋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钱泊霖审 判 员 王建勋代理审判员 吕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