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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顺民初字第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金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顺民初字第0209号原告金某,农民。被告许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5月21日上午9:30在丰县人民法院顺河法庭开庭审理,并向原告金某有效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金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贵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孟 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