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顺民初字第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金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顺民初字第0209号原告金某,农民。被告许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5月21日上午9:30在丰县人民法院顺河法庭开庭审理,并向原告金某有效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金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贵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孟 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