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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中商终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魏廷儒与赵国华、李顺德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廷儒,赵国华,李顺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商终字第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廷儒。委托代理人:王文波,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吉田,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国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顺德。上诉人魏廷儒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北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廷儒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波、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赵国华、李顺德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北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唐贵学代理审判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邵佳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廷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