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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2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黄某甲、蒋某某、黄某乙与李某甲、李某乙、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蒋某某,黄某乙,李某甲,李某乙,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2394号原告黄某甲,男,汉族,1943年7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原告蒋某某,女,汉族,1953年1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原告黄某乙,女,汉族,2000年9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理人彭光蓉,女,汉族,1978年6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系原告黄某乙之母。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陶用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某甲,男,汉族,1979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身份证号码:。被告李某乙,男,汉族,1958年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身份证号码:。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邓勇。原告黄某甲、蒋某某、黄某乙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当日,向原告黄某甲、蒋某某、黄某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陶用斌律师送达了《民商事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通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书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632元;若逾期未缴纳诉讼费,则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黄某甲、蒋某某、黄某乙逾期未缴纳,也未在期限内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黄某甲、蒋某某、黄某乙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某甲、蒋某某、黄某乙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向峥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蒲春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