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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涟民一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梁芳、易嘉俊与涟源市石马山镇马家境村牛车边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芳,易嘉俊,涟源市石马山镇马家境村牛车边组,涟源市石马山镇马家境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涟民一初字第1538号原告梁芳,农民,住涟源市。原告易嘉俊,农民,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梁芳(系原告易嘉俊之母),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石马山镇马家境村牛车边组。被告涟源市石马山镇马家境村牛车边组。负责人吴培芝,该组组长。第三人涟源市石马山镇马家境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梁卓,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芳、易嘉俊与被告涟源市石马山镇马家境村牛车边组、第三人涟源市石马山镇马家境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芳、易嘉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870元,由原告梁芳、易嘉俊负担。审 判 员  黄 瑛人民陪审员  刘岸斌人民陪审员  邓建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梁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