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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鲤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云集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云集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鲤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云集,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南安市。曾因犯强奸罪于1987年9月18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抓获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苏志松、付丽(实习),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泉鲤检刑诉[2014]1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云集犯强奸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云集及其辩护人苏志松、付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由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云集饮酒后至鲤城区金龙街道云鼎娱乐城7楼806按摩间,由被害人陆某1为其进行按摩服务。在按摩过程中,被告人黄云集不顾被害人陆某1的反抗,将陆某1按倒在床上,采用捂嘴、压住脖子等手段,强行与陆发生性关系。案发后,被告人黄云集的家属与被害人陆某1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为佐证其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黄云集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惩处。公诉机关在庭审时补充认定被告人黄云集欲强行与被害人陆某1发生性关系,因陆某1反抗、呼救,被告人黄云集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云集在庭审时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云集在庭审时表示认罪,对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其供述,案发当日,其喝醉酒后,在接受被害人陆某1按摩服务过程中,其动手脱陆某1的内衣,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但因酒后及被害人反抗等原因,其未能得逞。辩护人对指控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黄云集的行为是犯罪未遂,在庭审时能认罪、悔罪,建议对被告人予以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云集在饮酒后到位于鲤城区金龙街道的云鼎娱乐城,在该娱乐城7楼806按摩间,由被害人陆某1为其进行按摩服务。在按摩过程中,被告人黄云集将陆某1按倒在床上,掀起陆某1所穿的裙子,采用捂嘴、压住脖子等手段,欲强行与陆某1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陆某1反抗、呼救而未能得逞。被害人陆某1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在上述娱乐城抓获被告人黄云集。经抽血检测,被告人黄云集血液中乙醇浓度达134.67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黄云集的家属与被害人陆某1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黄云集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陆某1的陈述、照片、谅解书、收条,证实其于2014年8月20日起在云鼎娱乐城工作,系七楼中式推拿部技师,负责帮客人按摩。2014年10月13日2时许,有一名中年男子前来消费,他点了精油推背项目,由其到806按摩间帮他服务。其让那男子将上衣脱掉,趴在按摩床上,其脱掉鞋子跪在右侧为他按摩颈部,过一、两分钟准备按摩肩部时,那男子突然侧身将其掀倒在床上,翻身压住其,压住其脖子,捂住其嘴,其不停扭头反抗,并开口大叫,嘴唇在挣扎过程中被磨破并流血。其趁那男子不注意,按了按摩床头的服务灯求救,楼层的服务员就过来敲门,将门打开,那男子见有人进来,便放开其。其于是拎着鞋子哭着跑出去,并报警,不久警察到现场。其在按摩过程中有闻到该男子的酒味。事后,那男子的家属先后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6万元,其对该男子的行为表示谅解。2、证人盛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3日凌晨1时许,其在云鼎水疗部上班,有一名喝酒后的男子来到水疗部,其将他引导至7楼806房间,并让钟房安排女技师为他服务。约过了半个小时,其手中的通讯服务器显示806房的服务铃在叫,其来到该房间门口敲门,透过房间门上一块透明玻璃看见那名男子光着上身抱着女技师躺在床上,其敲门后听到女技师哭着说“进来”。其进门后看见那男子全裸,抱着女技师躺在床上,女技师的裙子被往上拉至腹部位置,下身穿着一件暗红色的内裤,内裤未脱下,那男子用右手摸女技师的下身,左手将女技师的右手绕着脖子压着不让女技师动,女技师一直哭,喊“放手”。后女技师哭着跑出房间,其看见女技师的下嘴唇都是血。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云鼎休闲中心经理,负责管理技师及楼面、现场管理。2014年10月13日2时30分许,其在七楼的技师房里看电视,见陆某1推门进来,哭哭啼啼的,头发散落,样子狼狈,满嘴、牙齿都是血,手上拎着鞋子。其先安慰她坐下,到806房间查看,见服务员盛某站在房门内,那名客人裸着上身,用闽南话大骂。其又到技师房安慰陆远英,陆告诉其,在按摩过程中,那客人压住她,力气很大,捂住她的嘴,她的嘴唇因为挣扎被磨破,那客人还掀起她的裙子,脱她的内裤,用手摸她的下身,并把阴茎要插入,她一直挣扎,按了服务铃,服务员进来后,那客人松了点劲,她就哭着挣脱开,提着鞋子跑到技师房找人。4、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云鼎娱乐城五楼水疗部的现场经理,负责整个水疗部的运营。2014年10月13日凌晨2时许,其巡查至七楼806室门口,听到女技师大声叫“不要这样,不然我叫服务员了”。其走近,透过房门的透明玻璃看到男顾客赤裸着身体,用手压着女技师的头部,女技师不停反抗,不停用手推。这时,盛某就过来了,其让盛某进去看看发生什么事。其回到技师休息室,过约三分钟后,806室的女技师哭着跑回来,其看到她嘴巴流血。其又让李某去询问客人,那客人破口大骂,还威胁要让其无法做生意。后其见无法处理,便打电话让杨总前来处理。在去公安机关的路上,其才听陆某1说她被那男顾客强奸,但其没有问具体情形。5、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云鼎娱乐城五楼足浴城的负责人。2014年10月13日凌晨2时许,其接到足浴城现场经理张某1的电话,称足浴城的女技师被客人欺负,客人正闹得凶,让其去处理。其到后在大堂见到一名四、五十岁的男子,光着上身,在大堂吵闹。在技师房,其见到陆某1一直哭,头发很乱,嘴上有血,陆某1说她被客人欺负,要报警,其于是便报了警。6、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其在云鼎娱乐城足浴部负责打扫卫生,其看到男顾客和服务员争吵,其问吵什么,那男顾客回答说,他要对女技师动手动脚,女技师不从就喊说他强奸。7、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黄云集辨认作案地点,被害人陆某1、证人李某分别辨认被告人黄云集。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9、提取笔录、照片、物证检验意见书,证实送检陆某1阴道拭子、内裤未检出人精液。10、DNA检验报告书,证实送检的现场床头柜饮水玻璃杯、黄云集龟头擦拭棉签中未检出DNA分型。11、血液鉴定采样图片、酒精检测意见书,证实经抽血检测,被告人黄云集血液中乙醇浓度达134.67mg/100ml。12、公安机关出具的出警经过、抓获经过、工作说明等书面材料、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被告人黄云集的归案过程及年龄等基本身份情况、前科情况。13、被告人黄云集的供述,称案发当时,其在醉酒后前往云鼎娱乐城,接受按摩服务,在此过程中,其动手脱被害人的内衣,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反抗、呼救,服务员进了房间,其没有成功。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关联、取证程序合法,证据内容能够证实本院查明的事实部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云集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黄云集的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予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黄云集在庭审时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云集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已表示谅解,减少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刑罚,予以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等相关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云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海燕代理审判员  陈德辉人民陪审员  万 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进龙速 录 员  陈奋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