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三(民)初字第2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剑与上海旭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剑,上海旭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三(民)初字第2942号原告王剑,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王苏青,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旭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朱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杨斌,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锟,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剑诉被告上海旭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剑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118.30元,减半收取计3,559.15元,由原告王剑负担。审 判 长 王美芳代理审判员 侯 芳人民陪审员 俞逸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汪宇婧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