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涿民初字第762号原告王某,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娄俊平,河北客永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住涿州市。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娄俊平与被告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5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子女。因工作性质,婚后原告就去外地出差,双方开始两地分居生活,于2013年9月原告出差回来,发现被告有出轨行为,后经家人劝阻又继续维持婚姻,原本就聚少离多,又加之二人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口角,导致恶语相加,双方原本就没有感情基础,一年多的婚姻共同生活得时间几乎没有,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前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60000元及价值20000元左右的三金,因向被告支付彩礼及购买三金造成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故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和三金。综上,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无和好可能,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被告返还彩礼60000元及三金。被告辩称,1、原、被告双方是经婚恋网站认识并同居的,双方有感情基础。2、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我出轨。3、彩礼给了50000元。4、我们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5、如原告执意离婚,我的条件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5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子女。原告曾于2014年5月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及三金。庭审中,原告提供QQ聊天记录及照片称被告婚内出轨,被告称该人系其客户,聊天记录系盗号所致。原告提供电话录音及黄金珠宝保险卡称订婚时给被告彩礼35000元,结婚时给被告彩礼25000元,共给付被告83000元,其中“三金”为20449.96元,被告还剩38000元;被告质证时承认录音的真实性,称当时情绪激动,不是真实意思表达,实际彩礼为50000元,“三金”中有8.04克黄金是给原告买的。原告举证村委会证明称因支付彩礼造成家庭困难。被告称原告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和原告住房公积金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原告否认拥有,被告未提供证据。上述事实的认定,有(2014)涿民初字第1780号民事判决书、黄井村委会证明、聊天记录、录音、黄金珠宝保险卡、照片及庭审笔录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两次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称如满足其相关条件可同意离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称给付被告彩礼60000元及价值20000元左右的“三金”,被告认可50000元彩礼及近20000元的“三金”,综合原、被告双方婚后无子女、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原告因支付彩礼造成家庭困难、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部分因素等情况,酌情被告返还原告彩礼30000元为宜。被告要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待有证据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二、被告周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王某彩礼30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前,原、被告双方不得另行结婚。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云飞代理审判员 吴 岭人民陪审员 刘国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